热容量标定的有效期一般为三个月,超过期限时应进行复查。如遇下列情况,应该重测。
1、要更换量热温度计。
2、要更换热计量中的部件职氧弹、连接环(氧弹密封圈、电极柱、螺母)等。
3、测定发热量与标定热容量终点的温度相差5度以上。
4、热量计经过较大移动。
如果热量计的量热没有明显的改变,重新标定的热容量值与上一次的热容量相差不应大于0.25%。否则,要检查试验程序或仪器设备,等问题解决后再重新f进行标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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